2012年9月28日 星期五

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不能當成進項憑證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一)旅行業者售票與客戶(包括一般旅客及下游旅行業者)時,按應收取之價款總額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客戶。
(二)旅行業者嗣後再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即旅行業者開立予客戶之代收轉付收據金額與其購買機票取自航空公司或上游旅行業者之進項憑證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手續費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編製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是以,旅行業係按收付價款差額報繳營業稅,其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內並未含有營業稅,故不能當成進項憑證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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