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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103年5月所得稅申報需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

1021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已重新恢復課稅,從1035月申報102年綜合所得稅,須開始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平常有買賣股票的民眾要注意,以往不須課稅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5月須開始申報,未住在境內的民眾在102年間出售的所有股票都得課稅,居住在境內的民眾只有出售三種類型股票才須課稅。

如何判斷是否需要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首先先釐清是屬於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身分,下一步再檢視是否在課稅範圍內即可判斷。

所謂居住者指的是在國內有住所且經常居住者,只要在該課稅年度於國內居住超過31天即經常居住符合標準,另外,若在國內無住所,只要該課稅年度內在國內待滿183天者也可算居住者;而不符合上述條件者為非居住者。

下一步檢視是否屬於該身分類別的課稅範圍內,非居住者只要在102年間有出售股票即須申報,但若是居住者則只有三種情形須申報,包括102年間有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出售合計數量10萬股以上的興櫃股票,以及出售首次上市櫃(IPO)股票。
在出售IPO股票部分也有兩種免申報情形,包括民眾所出售IPO股票是在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以及數量在1萬股以下。

報稅須檢附文件
若確認須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於報稅時則須檢附相關文件以供確認,若是屬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須附上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可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若是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則須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採分別核實計算,於統計出須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得後,乘以稅率15%計算出證券交易所得的應繳稅額,之後在申報時,和其他綜所稅項一起合併報繳。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新修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

關於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5年5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於102年7月10日經總統公布,本次證所稅制度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取消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二、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修正重點彙總說明如下:
個人部分:
102~103
104年起
課稅方式
核實課稅
核實課稅
設算為主
核實為輔
課稅範圍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之大戶
稅率
15%
15%
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 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所得計算
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長期優惠
1.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102~103
102~103
盈虧互抵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102~103
102~103

營利事業部分:
1.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2.本國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得
3.稅率12%
4.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扣除額50萬元
6.持有滿3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7.盈虧互抵:當年度及以後5年










2012年8月13日 星期一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說明

關於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1年7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於101年8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重點彙總說明如下:

個人部分:

102~103年
104年起
課稅方式

設算所得就源扣繳

核實課稅分開計稅

擇一適用

核實課稅
課稅範圍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5.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以上。
稅率

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15%

所得計算

1.設算所得就源扣繳

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

股價指數

推計

純益率

依賣出金額課徵

8,499.99點以下

   0%

   0‰

8,500~9,499.99點

0.1%

0.2‰

9,500~10,499.99點

0.2%

0.4‰

10,500點以上

0.3%

0.6‰


2.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長期優惠

1.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同102~103年
盈虧互抵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同102~103年


營利事業部分:

1.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2.本國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得

3.稅率12%~15%

4.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扣除額50萬元

6.持有滿3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7.盈虧互抵:當年度及以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