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合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
二、
依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於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觀光單位申請「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並於建築物外部明顯處張貼「民宿專用標識」用以辨識。若鄉村住宅未依前開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無前開情形之適用。
三、 申請民宿登記應準備資料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申請書。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
-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 (簿) 謄本。
-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
- 建物登記 (簿) 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 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 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
經營民宿相關稅賦規定
- 所得稅: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惟經營者仍應將經營民宿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房屋稅:符合前項規定之民宿,其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未符合上開要件者,則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
- 地價稅:因民宿提供客人住宿有收取房租情形,未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 田賦:原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舍,如改作民宿使用,因其已非作農業使用,故不得繼續課徵田賦,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如改作民宿用地,因已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故其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賦稅署92.06.19台稅三發字第0920454252號函)
參考資料: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
財政部賦稅署92.06.19台稅三發字第0920454252號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