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 星期一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說明

關於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1年7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於101年8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重點彙總說明如下:

個人部分:

102~103年
104年起
課稅方式

設算所得就源扣繳

核實課稅分開計稅

擇一適用

核實課稅
課稅範圍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5.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以上。
稅率

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15%

所得計算

1.設算所得就源扣繳

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

股價指數

推計

純益率

依賣出金額課徵

8,499.99點以下

   0%

   0‰

8,500~9,499.99點

0.1%

0.2‰

9,500~10,499.99點

0.2%

0.4‰

10,500點以上

0.3%

0.6‰


2.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長期優惠

1.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同102~103年
盈虧互抵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同102~103年


營利事業部分:

1.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2.本國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得

3.稅率12%~15%

4.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扣除額50萬元

6.持有滿3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7.盈虧互抵:當年度及以後5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