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部分:
102~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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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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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核實課稅分開計稅擇一適用 | 核實課稅 | |||||||||||||||
課稅範圍 |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5.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以上。 | |||||||||||||||
稅率 | 1.設算課稅:20%2.核實課稅:15% | 15% | |||||||||||||||
所得計算 | 1.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
|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 |||||||||||||||
長期優惠 | 1.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 同102~103年 | |||||||||||||||
盈虧互抵 |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 同102~1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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