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8日 星期二

母公司派駐海外子公司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不應列報為母公司費用

  1. 國內營利事業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分別為獨立之法人團體,主體及會計均應獨立,派駐海外子公司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係屬海外子公司之人事費用,如母公司未收取相對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2. 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發生之相關費用,依「企業個體原則」應由海外子公司負擔,除經查明國內母公司已向海外子公司收取相對報酬外,不得列報派駐員工之相關費用。
  3. 目前各區國稅局見解認為,雖公司說明係派駐人員協助其管理海外(大陸)子公司加工產製過程或銷售過程中之產品品質及營運流程等工作,惟查該公司與海外(大陸)子公司為分別獨立之營利組織,係屬不同主體,財務各自獨立,且該公司未依派駐人員所提供之勞務換算相當報酬並列報收入,該等派駐人員相關費用自屬海外(大陸)子公司所應負擔,母公司並無承擔之義務,乃予以剔除補稅。
  4.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母公司與海外(大陸)子公司係各自獨立之法人主體,應各自就其銷售之貨品及對象負瑕疵擔保責任,母公司主張其派遣員工至海外(大陸)子公司監控生產流程及品質管制,縱然屬實,但母公司員工替海外(大陸)子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已逾越母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範圍,母公司並未列報向海外(大陸)子公司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又未能證明該服務費用已反映於母公司向海外(大陸)子公司進、銷貨價格中,國稅局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剔除母公司外派員工之相關薪資支出,並無違誤。
  5. 目前國稅局已開發完成「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這項系統具有將營利事業員工薪資扣繳資料及移民署入出境紀錄快速交查比對功能,國稅局可完整掌握由國內企業列報薪資卻長期派駐海外的員工清冊,得以進一步分析營利事業列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這項系統可以提供全面、快速且明確的分析結果,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長期派遣員工赴國外子公司服務時,務必注意檢視支付員工薪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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