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102年8月16日經商字第10202096260號函的說明,公司股東按照經濟部93年7月7日經商字第09302321190號函釋的規定,以技術授權入股,就不適用經濟部88年4月30日字第88206278號函應該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相關規定。但是股東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抵繳股款時,仍還要符合該函規定,該財產必須要是股東所有才行,並且要將所有權移轉給公司。
經濟部表示,提供一定期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並不屬於財產的範圍,與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不符,依該項規定,同條第1項規定的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來抵繳。而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的股份時,就應該立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至於公司發起設立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以公司所需的財產抵繳股款,如涉及以土地抵繳者,公司應該要先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才能申請公司登記。
另參照公司法第156條第7項規定,股東的出資除現金外,可以用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的技術來抵充,而抵充的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公司法第272條本文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規定的限制。對此,經濟部表示,有限公司可以用現金以外的財產來抵繳股款,惟該財產必須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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