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
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進一步說明如下:
(1) 進、銷雙方均尚未申報:收回扣抵聯及收執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2) 買方未申報,賣方已申報:收回扣抵聯及收執聯聯作廢重開,溢繳稅額則專案申報留抵或退稅。
(3) 買方已申報或拒絕退回,致賣方無法作廢重開時:(台財稅字第0910455492號)
(a)買方已申報案件:賣方應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發票。
(b)買方未申報案件:賣方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發票,並重開正確之發票。
申請統一發票專案作廢留抵應具備之文件:
通常國稅局會要求需重新開立發票且申報後,才可申請專案作廢留抵稅額。而申請統一發票專案作廢留抵案件,應具備之文件:
(一)專案申請書。(二)作廢之統一發票正本(扣抵聯、收執聯,買方未申報扣抵)、重開統一發票存根聯之影本。(三)作廢之統一發票明細表影本及原申報期的401表、重開統一發票明細表之影本及重開後申報期的401表。(四)加減表之營業稅申報書。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罰則:
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免罰規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50元以下。
(2)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2,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100元以下。
(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上開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舉例而言,據國稅局查報,有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際銷售額618元(含稅後應開立金額為649元),誤植為952,999元(含稅後開立之金額為1,000,649元),該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已逾百萬元,如以正確銷售額作為認定可否免罰標準,顯逾公平,爰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錯誤銷售額952,999元作為是否符合上開免罰規定之認定標準(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號令)。
上述案件營業人因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有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情事而無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之適用者,應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618元為罰鍰計算基準。
參考資料: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
台財稅字第0910455492號令
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號令
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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