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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無免稅之適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可免徵營業稅。如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其於銷售固定資產時並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求簡化,財政部於794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釋,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固然可依前開規定申請免申報營業稅,惟其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自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因此,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有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自行經營之民宿符合一定條件下,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課稅

一、 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合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
二、 依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於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觀光單位申請「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並於建築物外部明顯處張貼「民宿專用標識」用以辨識。若鄉村住宅未依前開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無前開情形之適用。
三、 申請民宿登記應準備資料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申請書。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 (簿) 謄本。
  •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 建物登記 (簿) 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 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 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 經營民宿相關稅賦規定
  • 所得稅: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惟經營者仍應將經營民宿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房屋稅:符合前項規定之民宿,其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未符合上開要件者,則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
  • 地價稅:因民宿提供客人住宿有收取房租情形,未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 田賦:原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舍,如改作民宿使用,因其已非作農業使用,故不得繼續課徵田賦,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如改作民宿用地,因已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故其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賦稅署92.06.19台稅三發字第0920454252號函)
參考資料: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
財政部賦稅署92.06.19台稅三發字第0920454252號函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營業人收到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收取之一切費用。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則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簡單區分就是銷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需開立統一發票;若買方因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依財政部75/07/02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

舉例說明:
銷方收到賠償款
例一
營業人甲(屋主)收到營業人乙(承租人)因提前解約而依約給付之賠償款或解約金,因營業人甲收到此筆收入係與銷售勞務之交易有關,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營業人乙,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例二
營業人甲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遲延付款而加收之違約金,核屬營業稅法第16條所定之銷售額範圍,營業人甲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進方收到賠償款
例三
營業人乙(承租人)收到營業人甲(屋主)因提前收回房屋而依約給付之賠償款或解約金,因營業人乙收到此筆收入並非基於銷售行為而產生,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開立「銀錢收據」予營業人甲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而營業人甲須為營業人乙辦理扣繳稅款。
例四
營業人甲未依合約規定時間內將貨物運送至買受人乙指定地點,營業人甲支付與買方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買受人乙免開立統一發票與營業人甲。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
財政部75/07/02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其營業稅課徵規定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收入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甲)所在地在國內,且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以屬提供地在國內,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人(乙)所在地在國內,也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亦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財政部103.01.08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營業人轉售未取得產權之預售屋,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轉讓尚未繳清價款且未完成產權過戶之預售屋,此種交易行為屬於「銷售勞務」範疇,應由營業人就其讓與房屋及土地之總價款開立應稅發票,而非依房屋及土地比例計算,僅就房屋部分開立應稅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是以,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並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就定著物(房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就土地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售土地得免開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時,依財政部819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尚不適用前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依房地比例計算銷售額,僅就房屋價款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
甲建設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給乙公司,乙公司在繳付3,200萬元房地款後,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再將其所擁有的購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應由乙公司先依讓與丙公司之交易價格全額(3,600萬元)開立應稅發票交予丙公司;至甲公司除留存乙、丙二公司之讓受契約外,並就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丙公司。

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所收取的價款,應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將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

有關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
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進一步說明如下:
(1) 進、銷雙方均尚未申報:收回扣抵聯及收執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2) 買方未申報,賣方已申報:收回扣抵聯及收執聯聯作廢重開,溢繳稅額則專案申報留抵或退稅。
 (3) 買方已申報或拒絕退回,致賣方無法作廢重開時:(台財稅0910455492)
     (a)買方已申報案件:賣方應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發票。
     (b)買方未申報案件:賣方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發票,並重開正確之發票。

申請統一發票專案作廢留抵應具備之文件:
通常國稅局會要求需重新開立發票且申報後,才可申請專案作廢留抵稅額。而申請統一發票專案作廢留抵案件,應具備之文件:
(一)專案申請書。(二)作廢之統一發票正本(扣抵聯、收執聯,買方未申報扣抵)、重開統一發票存根聯之影本。(三)作廢之統一發票明細表影本及原申報期的401表、重開統一發票明細表之影本及重開後申報期的401表。(四)加減表之營業稅申報書。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罰則:
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免罰規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1)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50以下
(2)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2,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100元以下
(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上開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舉例而言,據國稅局查報,有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際銷售額618元(含稅後應開立金額為649元),誤植為952,999元(含稅後開立之金額為1,000,649元),該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已逾百萬元,如以正確銷售額作為認定可否免罰標準,顯逾公平,爰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錯誤銷售額952,999元作為是否符合上開免罰規定之認定標準(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號令)
上述案件營業人因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有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情事而無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之適用者,應依財政部9011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618元為罰鍰計算基準。

參考資料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
台財稅0910455492號令
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
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

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之股利收入,應計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營業人若未依前揭規定,短漏報股利收入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依財政部785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明定股利係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二部分;至於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另依財政部台財稅第0910456083函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台財稅第0910456083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網路(拍賣)業者課稅方式

(一) 營業稅 

1.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2.銷售額: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拍賣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核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3.稅額: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8萬元者(銷售勞務4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按銷售額按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申請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4. 其他規定 
(1)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必須課稅的範圍。 
(2)如果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利用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要課徵營業稅。 
(3)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網路拍賣賣家購買貨物,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4)國稅局如何取得交易資料: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僅會在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5. 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號碼 
(1)稅籍登記,就是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籍,可供報繳營業稅、營所稅及個人所得稅之用。 
(2)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 
(3)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4)營業規模較大的賣家,建議設立公司或行號。 
(5)名稱專用權考量:由於網拍名稱(公司行號)未向縣市政府或經濟部登記,無法取得該縣市的名稱專用權,有人氣的名稱可能被別人登記走,並且屆時恐無法使用原網拍名稱。 

(二)所得稅: 

1.每月平均收入8萬元以下:
以總收入的6%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每月平均收入8~20萬元(辦理稅籍登記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 
以總收入的6%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3.每月平均收入超過20萬元(辦理稅籍登記申請使用統一發票):按稅前純益之17%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得免徵營業稅;但因銷售行為衍生而屬營業稅法令所稱「銷售額」者,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不論賠償收入是否得免徵營業稅,均應納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故與銷售行為有關而取得之賠償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如貨物運送途中,託運人甲公司(買方)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而取得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甲公司的銷貨行為(其為買方),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賠償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賠償收入係因買方因故違約,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銷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由銷方取得之賠償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與銷售是否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團購業者透過網路平台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務兌換券,應於銷售時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團購業者透過網路平台提供消費者銷售特定商品或服務兌換券,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另團購業者與供應商約定,以消費者自團購業者網站列印兌換券或簡訊通知,兌換特定商品或服務,該團購業者應依上開規定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團購公司與餐飲業者合作,約定消費者得以甲公司於網路發行兌換券或簡訊通知,於一定期間內以特定優惠價格兌換一定數量套餐(限時限量)。經查獲甲公司銷售團購憑證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遲於與餐飲業者結算時,方開立統一發票,違反規定經該局補稅處罰。並已改按銷售團購憑證時開立統一發票。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營業人收受訂金票據無法兌現之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票據作為銷售商品訂金,並隨即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票據無法兌現,該筆已報繳之營業稅可申請退還。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商品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依照財政部802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規定,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例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即可依前揭規定辦理。

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該訂金票據無法兌現,以致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事宜。

2012年9月28日 星期五

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不能當成進項憑證申請扣抵銷項稅額

(一)旅行業者售票與客戶(包括一般旅客及下游旅行業者)時,按應收取之價款總額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客戶。
(二)旅行業者嗣後再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即旅行業者開立予客戶之代收轉付收據金額與其購買機票取自航空公司或上游旅行業者之進項憑證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手續費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編製代收轉付收據明細表,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是以,旅行業係按收付價款差額報繳營業稅,其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內並未含有營業稅,故不能當成進項憑證申請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