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營業人收到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收取之一切費用。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則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簡單區分就是銷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需開立統一發票;若買方因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依財政部75/07/02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

舉例說明:
銷方收到賠償款
例一
營業人甲(屋主)收到營業人乙(承租人)因提前解約而依約給付之賠償款或解約金,因營業人甲收到此筆收入係與銷售勞務之交易有關,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營業人乙,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例二
營業人甲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遲延付款而加收之違約金,核屬營業稅法第16條所定之銷售額範圍,營業人甲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進方收到賠償款
例三
營業人乙(承租人)收到營業人甲(屋主)因提前收回房屋而依約給付之賠償款或解約金,因營業人乙收到此筆收入並非基於銷售行為而產生,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開立「銀錢收據」予營業人甲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而營業人甲須為營業人乙辦理扣繳稅款。
例四
營業人甲未依合約規定時間內將貨物運送至買受人乙指定地點,營業人甲支付與買方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買受人乙免開立統一發票與營業人甲。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
財政部75/07/02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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