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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員工庫藏股之收買無次數及時間間隔之限制

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2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是以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上述額度內收買股份,無收買次數之限制(註1)。準此,既無收買次數之限制,自無時間間隔之限制,惟收買之股份數額及總金額仍應在法定限額內。(註2)

註1經濟部92年12月1日經商字第09202253870號函釋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是以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上述額度內收買股份,無收買次數之限制,亦不須待所收買之股份經員工全數認購後,始得再次對外收買。另依本部九二、一、九商字第0九一0二二九八四八0號函,公司逾越三年期限仍未將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註2經濟部102年8月6日經商字第10202080150號函釋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公司股東以技術授權入股,不用辦理所有權移轉

經濟部表示,公司股東以技術授權入股,可以不用辦理所有權的移轉,而用公司所需財產抵繳股款,除了財產要是股東的外,還要移轉所有權,另外,土地使用權並不屬於財產,所以不適用公司法第131條第3規定。

依據經濟部102816日經商字第10202096260號函的說明,公司股東按照經濟部9377日經商字第09302321190函釋的規定,以技術授權入股,就不適用經濟部88430日字第88206278函應該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相關規定。但是股東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抵繳股款時,仍還要符合該函規定,該財產必須要是股東所有才行,並且要將所有權移轉給公司。

經濟部表示,提供一定期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並不屬於財產的範圍,與公司法第131條第3規定不符,依該項規定,同條第1規定的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來抵繳。而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的股份時,就應該立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至於公司發起設立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以公司所需的財產抵繳股款,如涉及以土地抵繳者,公司應該要先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才能申請公司登記。

另參照公司法第156條第7規定,股東的出資除現金外,可以用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的技術來抵充,而抵充的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公司法272條本文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規定的限制。對此,經濟部表示,有限公司可以用現金以外的財產來抵繳股款,惟該財產必須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