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5年5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於102年7月10日經總統公布,本次證所稅制度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取消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二、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修正重點彙總說明如下:
個人部分:
102~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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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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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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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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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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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算為主
核實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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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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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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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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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之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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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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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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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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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 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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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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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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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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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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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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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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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102~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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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102~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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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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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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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102~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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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102~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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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部分:
1.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2.本國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得
3.稅率12%
4.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扣除額50萬元
6.持有滿3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7.盈虧互抵:當年度及以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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