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其營業稅課徵規定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收入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甲)所在地在國內,且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以屬提供地在國內,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人(乙)所在地在國內,也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亦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財政部103.01.08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