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2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是以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上述額度內收買股份,無收買次數之限制(註1)。準此,既無收買次數之限制,自無時間間隔之限制,惟收買之股份數額及總金額仍應在法定限額內。(註2)
註1:經濟部92年12月1日經商字第09202253870號函釋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是以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上述額度內收買股份,無收買次數之限制,亦不須待所收買之股份經員工全數認購後,始得再次對外收買。另依本部九二、一、九商字第0九一0二二九八四八0號函,公司逾越三年期限仍未將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註2:經濟部102年8月6日經商字第1020208015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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