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無免稅之適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可免徵營業稅。如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其於銷售固定資產時並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求簡化,財政部於794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釋,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固然可依前開規定申請免申報營業稅,惟其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自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因此,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有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自行經營之民宿符合一定條件下,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課稅

一、 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合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
二、 依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於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觀光單位申請「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並於建築物外部明顯處張貼「民宿專用標識」用以辨識。若鄉村住宅未依前開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無前開情形之適用。
三、 申請民宿登記應準備資料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申請書。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 (簿) 謄本。
  •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 建物登記 (簿) 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 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 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 經營民宿相關稅賦規定
  • 所得稅: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惟經營者仍應將經營民宿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房屋稅:符合前項規定之民宿,其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未符合上開要件者,則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
  • 地價稅:因民宿提供客人住宿有收取房租情形,未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 田賦:原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舍,如改作民宿使用,因其已非作農業使用,故不得繼續課徵田賦,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如改作民宿用地,因已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故其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賦稅署92.06.19台稅三發字第0920454252號函)
參考資料: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
財政部賦稅署92.06.19台稅三發字第0920454252號函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營業人收到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收取之一切費用。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則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簡單區分就是銷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需開立統一發票;若買方因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依財政部75/07/02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

舉例說明:
銷方收到賠償款
例一
營業人甲(屋主)收到營業人乙(承租人)因提前解約而依約給付之賠償款或解約金,因營業人甲收到此筆收入係與銷售勞務之交易有關,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營業人乙,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例二
營業人甲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遲延付款而加收之違約金,核屬營業稅法第16條所定之銷售額範圍,營業人甲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進方收到賠償款
例三
營業人乙(承租人)收到營業人甲(屋主)因提前收回房屋而依約給付之賠償款或解約金,因營業人乙收到此筆收入並非基於銷售行為而產生,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開立「銀錢收據」予營業人甲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而營業人甲須為營業人乙辦理扣繳稅款。
例四
營業人甲未依合約規定時間內將貨物運送至買受人乙指定地點,營業人甲支付與買方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買受人乙免開立統一發票與營業人甲。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
財政部75/07/02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

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103年5月所得稅申報需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

1021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已重新恢復課稅,從1035月申報102年綜合所得稅,須開始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平常有買賣股票的民眾要注意,以往不須課稅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5月須開始申報,未住在境內的民眾在102年間出售的所有股票都得課稅,居住在境內的民眾只有出售三種類型股票才須課稅。

如何判斷是否需要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首先先釐清是屬於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身分,下一步再檢視是否在課稅範圍內即可判斷。

所謂居住者指的是在國內有住所且經常居住者,只要在該課稅年度於國內居住超過31天即經常居住符合標準,另外,若在國內無住所,只要該課稅年度內在國內待滿183天者也可算居住者;而不符合上述條件者為非居住者。

下一步檢視是否屬於該身分類別的課稅範圍內,非居住者只要在102年間有出售股票即須申報,但若是居住者則只有三種情形須申報,包括102年間有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出售合計數量10萬股以上的興櫃股票,以及出售首次上市櫃(IPO)股票。
在出售IPO股票部分也有兩種免申報情形,包括民眾所出售IPO股票是在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以及數量在1萬股以下。

報稅須檢附文件
若確認須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於報稅時則須檢附相關文件以供確認,若是屬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須附上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可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若是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的證券,則須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採分別核實計算,於統計出須申報的證券交易所得後,乘以稅率15%計算出證券交易所得的應繳稅額,之後在申報時,和其他綜所稅項一起合併報繳。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其營業稅課徵規定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收入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甲)所在地在國內,且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以屬提供地在國內,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人(乙)所在地在國內,也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亦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財政部103.01.08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營業人轉售未取得產權之預售屋,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轉讓尚未繳清價款且未完成產權過戶之預售屋,此種交易行為屬於「銷售勞務」範疇,應由營業人就其讓與房屋及土地之總價款開立應稅發票,而非依房屋及土地比例計算,僅就房屋部分開立應稅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是以,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並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就定著物(房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就土地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售土地得免開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時,依財政部819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尚不適用前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依房地比例計算銷售額,僅就房屋價款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
甲建設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給乙公司,乙公司在繳付3,200萬元房地款後,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再將其所擁有的購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應由乙公司先依讓與丙公司之交易價格全額(3,600萬元)開立應稅發票交予丙公司;至甲公司除留存乙、丙二公司之讓受契約外,並就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丙公司。

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所收取的價款,應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將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新修正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

關於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5年5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於102年7月10日經總統公布,本次證所稅制度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取消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
二、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修正重點彙總說明如下:
個人部分:
102~103
104年起
課稅方式
核實課稅
核實課稅
設算為主
核實為輔
課稅範圍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出售102年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上。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之大戶
稅率
15%
15%
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 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所得計算
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長期優惠
1.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102~103
102~103
盈虧互抵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102~103
102~103

營利事業部分:
1.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2.本國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得
3.稅率12%
4.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扣除額50萬元
6.持有滿3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7.盈虧互抵:當年度及以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