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營業人收受訂金票據無法兌現之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票據作為銷售商品訂金,並隨即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票據無法兌現,該筆已報繳之營業稅可申請退還。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商品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依照財政部802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規定,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例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即可依前揭規定辦理。

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該訂金票據無法兌現,以致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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