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之股利收入,應計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營業人若未依前揭規定,短漏報股利收入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明定股利係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二部分;至於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另依財政部台財稅第0910456083號函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台財稅第09104560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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