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外僑所得之認定是以同一課稅年度內,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而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
  •  在臺居留日數未超90天者
(1)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2)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薪資所得,免課所得稅。
  •  在臺居留日數超90天,而未滿183天者
(1)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2)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提出國外雇主給付所得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如不提示者,國稅局得按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
  •  在臺居留日數滿183
(1)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及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

(2)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提出國外雇主給付所得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如不提示者,國稅局得按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外僑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者,或外僑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該外僑將來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實際居留日數超過183天時,應改按居住者扣繳,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

參考法令

財政部811116台財稅第81045607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