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如欲以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時,應特別注意該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應排除依產業創新條例適用公司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稅額,因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僅能抵減「當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公司於辦理102年度暫繳申報時,不得以101年度按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102年度之應納暫繳稅額。 

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