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如欲以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時,應特別注意該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應排除依產業創新條例適用公司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稅額,因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僅能抵減「當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公司於辦理102年度暫繳申報時,不得以101年度按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102年度之應納暫繳稅額。 

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網路(拍賣)業者課稅方式

(一) 營業稅 

1.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2.銷售額: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拍賣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核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3.稅額: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8萬元者(銷售勞務4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按銷售額按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申請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4. 其他規定 
(1)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必須課稅的範圍。 
(2)如果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利用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要課徵營業稅。 
(3)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網路拍賣賣家購買貨物,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4)國稅局如何取得交易資料: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僅會在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5. 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號碼 
(1)稅籍登記,就是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籍,可供報繳營業稅、營所稅及個人所得稅之用。 
(2)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 
(3)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4)營業規模較大的賣家,建議設立公司或行號。 
(5)名稱專用權考量:由於網拍名稱(公司行號)未向縣市政府或經濟部登記,無法取得該縣市的名稱專用權,有人氣的名稱可能被別人登記走,並且屆時恐無法使用原網拍名稱。 

(二)所得稅: 

1.每月平均收入8萬元以下:
以總收入的6%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每月平均收入8~20萬元(辦理稅籍登記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 
以總收入的6%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3.每月平均收入超過20萬元(辦理稅籍登記申請使用統一發票):按稅前純益之17%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得免徵營業稅;但因銷售行為衍生而屬營業稅法令所稱「銷售額」者,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不論賠償收入是否得免徵營業稅,均應納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故與銷售行為有關而取得之賠償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如貨物運送途中,託運人甲公司(買方)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而取得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甲公司的銷貨行為(其為買方),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賠償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賠償收入係因買方因故違約,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銷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由銷方取得之賠償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與銷售是否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公司股東以技術授權入股,不用辦理所有權移轉

經濟部表示,公司股東以技術授權入股,可以不用辦理所有權的移轉,而用公司所需財產抵繳股款,除了財產要是股東的外,還要移轉所有權,另外,土地使用權並不屬於財產,所以不適用公司法第131條第3規定。

依據經濟部102816日經商字第10202096260號函的說明,公司股東按照經濟部9377日經商字第09302321190函釋的規定,以技術授權入股,就不適用經濟部88430日字第88206278函應該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相關規定。但是股東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抵繳股款時,仍還要符合該函規定,該財產必須要是股東所有才行,並且要將所有權移轉給公司。

經濟部表示,提供一定期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並不屬於財產的範圍,與公司法第131條第3規定不符,依該項規定,同條第1規定的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來抵繳。而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的股份時,就應該立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至於公司發起設立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以公司所需的財產抵繳股款,如涉及以土地抵繳者,公司應該要先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才能申請公司登記。

另參照公司法第156條第7規定,股東的出資除現金外,可以用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的技術來抵充,而抵充的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公司法272條本文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規定的限制。對此,經濟部表示,有限公司可以用現金以外的財產來抵繳股款,惟該財產必須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為限。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團購業者透過網路平台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務兌換券,應於銷售時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團購業者透過網路平台提供消費者銷售特定商品或服務兌換券,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另團購業者與供應商約定,以消費者自團購業者網站列印兌換券或簡訊通知,兌換特定商品或服務,該團購業者應依上開規定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團購公司與餐飲業者合作,約定消費者得以甲公司於網路發行兌換券或簡訊通知,於一定期間內以特定優惠價格兌換一定數量套餐(限時限量)。經查獲甲公司銷售團購憑證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遲於與餐飲業者結算時,方開立統一發票,違反規定經該局補稅處罰。並已改按銷售團購憑證時開立統一發票。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是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各次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合計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惟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者,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始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營業人收受訂金票據無法兌現之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票據作為銷售商品訂金,並隨即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票據無法兌現,該筆已報繳之營業稅可申請退還。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商品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依照財政部802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規定,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例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即可依前揭規定辦理。

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該訂金票據無法兌現,以致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