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藉投保保險以規避遺產稅,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仍應歸課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為逃避遺產稅,為即將臨終者投保人壽保險,採保費一次付清方式,此舉顯然是藉由保單投保方式移轉財產給繼承人以規避遺產稅國稅局將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兩筆保險給付併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百分之十的遺產稅,並就所漏稅額處以兩倍以下的罰鍰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也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納入遺產總額。

惟稅務機關是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個案認定為惡意逃漏遺產稅,主張實質課稅,不承認它屬於人壽保險,此外遺產稅採自行申報制,若未將保險給付金額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縱使不是故意,也難謂無過失,因此除了要被課徵遺產稅,依法自應罰。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令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立法意旨,是基於消化損失分散風險的前提下,被繼承人為了保障並避免家人因其死亡以致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因此以較少的保費獲得較大的保障為目的,其所指定受益人取得的人壽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是為即將臨終者投保人壽保險,其投保行為僅是為了減輕稅捐負擔目的所為的非常規交易安排,藉以達到實質規避遺產稅的結果,其所為屬於租稅規避的安排,與保險終極目的,保障並避免家人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的保險目的互相違背

參考資料
保險法第112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令: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3.短期投保4.鉅額投保5.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03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5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236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1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75號判決

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之股利收入,應計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營業人若未依前揭規定,短漏報股利收入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依財政部785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明定股利係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二部分;至於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另依財政部台財稅第0910456083函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台財稅第0910456083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外僑所得之認定是以同一課稅年度內,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而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
  •  在臺居留日數未超90天者
(1)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2)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薪資所得,免課所得稅。
  •  在臺居留日數超90天,而未滿183天者
(1)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2)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提出國外雇主給付所得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如不提示者,國稅局得按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
  •  在臺居留日數滿183
(1)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及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

(2)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提出國外雇主給付所得之證明,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公證人或合格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於離境前辦理申報。如不提示者,國稅局得按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外僑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者,或外僑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該外僑將來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實際居留日數超過183天時,應改按居住者扣繳,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

參考法令

財政部811116台財稅第810456078

20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員工庫藏股之收買無次數及時間間隔之限制

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2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是以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上述額度內收買股份,無收買次數之限制(註1)。準此,既無收買次數之限制,自無時間間隔之限制,惟收買之股份數額及總金額仍應在法定限額內。(註2)

註1經濟部92年12月1日經商字第09202253870號函釋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是以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上述額度內收買股份,無收買次數之限制,亦不須待所收買之股份經員工全數認購後,始得再次對外收買。另依本部九二、一、九商字第0九一0二二九八四八0號函,公司逾越三年期限仍未將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註2經濟部102年8月6日經商字第10202080150號函釋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如欲以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抵繳應納之暫繳稅額時,應特別注意該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應排除依產業創新條例適用公司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稅額,因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僅能抵減「當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公司於辦理102年度暫繳申報時,不得以101年度按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投資抵減稅額抵減102年度之應納暫繳稅額。 

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網路(拍賣)業者課稅方式

(一) 營業稅 

1.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2.銷售額: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拍賣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核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3.稅額: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8萬元者(銷售勞務4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按銷售額按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申請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4. 其他規定 
(1)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必須課稅的範圍。 
(2)如果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利用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要課徵營業稅。 
(3)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網路拍賣賣家購買貨物,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4)國稅局如何取得交易資料: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僅會在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5. 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號碼 
(1)稅籍登記,就是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籍,可供報繳營業稅、營所稅及個人所得稅之用。 
(2)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 
(3)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4)營業規模較大的賣家,建議設立公司或行號。 
(5)名稱專用權考量:由於網拍名稱(公司行號)未向縣市政府或經濟部登記,無法取得該縣市的名稱專用權,有人氣的名稱可能被別人登記走,並且屆時恐無法使用原網拍名稱。 

(二)所得稅: 

1.每月平均收入8萬元以下:
以總收入的6%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每月平均收入8~20萬元(辦理稅籍登記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 
以總收入的6%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3.每月平均收入超過20萬元(辦理稅籍登記申請使用統一發票):按稅前純益之17%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得免徵營業稅;但因銷售行為衍生而屬營業稅法令所稱「銷售額」者,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不論賠償收入是否得免徵營業稅,均應納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故與銷售行為有關而取得之賠償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如貨物運送途中,託運人甲公司(買方)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而取得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甲公司的銷貨行為(其為買方),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賠償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賠償收入係因買方因故違約,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銷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由銷方取得之賠償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與銷售是否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公司股東以技術授權入股,不用辦理所有權移轉

經濟部表示,公司股東以技術授權入股,可以不用辦理所有權的移轉,而用公司所需財產抵繳股款,除了財產要是股東的外,還要移轉所有權,另外,土地使用權並不屬於財產,所以不適用公司法第131條第3規定。

依據經濟部102816日經商字第10202096260號函的說明,公司股東按照經濟部9377日經商字第09302321190函釋的規定,以技術授權入股,就不適用經濟部88430日字第88206278函應該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相關規定。但是股東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抵繳股款時,仍還要符合該函規定,該財產必須要是股東所有才行,並且要將所有權移轉給公司。

經濟部表示,提供一定期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並不屬於財產的範圍,與公司法第131條第3規定不符,依該項規定,同條第1規定的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來抵繳。而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的股份時,就應該立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至於公司發起設立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以公司所需的財產抵繳股款,如涉及以土地抵繳者,公司應該要先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才能申請公司登記。

另參照公司法第156條第7規定,股東的出資除現金外,可以用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的技術來抵充,而抵充的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公司法272條本文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規定的限制。對此,經濟部表示,有限公司可以用現金以外的財產來抵繳股款,惟該財產必須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為限。